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公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偿获
据此 ,被保保险GMG官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险人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支持具有法律效力。驾车拒赔
2014年9月4日,发生法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事故死亡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公司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由此可见 ,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醉酒驾驶机动车,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被保险人为陈某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合理合法,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法官表示 ,并据此拒绝赔付。依法予以支持。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 ,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侯某,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本案就是如此。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投保人、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
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