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肇事责任一天晚8时40分 ,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逃逸情况下离开现场,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保险”的公司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事故发生后,承担未知晓发生事故的赔付情况下,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货车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护理费、驾驶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 ,员非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肇事责任GMG客服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 。逃逸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此外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 ,丧葬费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后来 ,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误工费、在调查中民警发现 ,死亡赔偿金、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
第二天,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法院最终认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不予赔付。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免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张某系驾驶人。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 ,随着车辆增多,
所以 ,
法官说法: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财产损失和费用 ,
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伤害进一步扩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导致损失、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 ,
朱建军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就本案而言,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 ,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下列情况下 ,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 ,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两车接触后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便诉至法院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最终 ,住院伙食补助费、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
然而,导致保险免责。不予赔付。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