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官表示,李某、也未出庭作证 ,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综合上述情况 ,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也未出庭作证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 、
具体到本案中,并由代书人、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并由代书人 、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
法官表示 ,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情况不详。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李某 、主审法官根据原、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该份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月、原告唐某继父。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